美白商品熱銷不分季節,琳瑯滿目的瓶瓶罐罐常讓人眼花撩亂,但民眾選購可要睜大眼睛,以免美白不成還傷了皮膚。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今年第一季市售美白化粧品抽驗結果,十件產品中有二件標示不全,涉嫌違反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」第六條規定,可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坊間業者推出各類五花八門的商品,強力放送美白的神奇效果。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美妝用品店、百貨公司、量販店及夜市等,共帶回十件美白產品回去抽驗,結果有二件「美白嫩白霜」、「美白收斂滋養霜」的商品不符規定,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。

 

衛生局指出,依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」第六條規定,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、製造廠名稱及地址、進口商名稱及地址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、用途、用法、批號或出廠日期、全成分、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,另外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,違者將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衛生局提醒消費者,購買化粧品時一定要睜大眼睛、辨識清楚,遵守「一不二要」原則,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、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與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,才是最佳的保障。

 

 

新聞來源  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8%B2%B7%E7%BE%8E%E7%99%BD%E5%8C%96%E7%B2%A7%E5%93%81-%E4%B8%8D%E4%BA%8C%E8%A6%81-160445566.html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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